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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除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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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鄒克蘭即黃道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 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本院對外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2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12月26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 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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