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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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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張福祥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 付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共新臺幣(下同)629,1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553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2,277元(計算式:6,830-4,553=2,277)。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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