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陳瑛瑛 被 告 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 萬1064元本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萬1064元,原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 :1660元×1/3=553元,元以下4捨5入)。至於原告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共計3553元(計算式:553元+3000元=355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