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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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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林珍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宇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13,3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訴之聲明第1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 73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3元 【計算式:773+3,000=3,77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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