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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紀機械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 負擔(支付)清算人相關報酬費用。 理 由 一、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 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 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 請。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 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經查,本件 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彭良吉已於民國112年5 月21日死亡,且查無法定繼承人,公司章程亦未明定清算人 ,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臺南 ○○○○○○○○112年7月21日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至16頁、第 21頁、第25頁)。本院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 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為之,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 準用第174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由相對人負擔報酬,惟 相對人名下無財產,此有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在卷可徵,實不足以支應清算人報酬,聲請人顯有預 納報酬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預納,依上揭規定,法院得拒 絕其聲請而予駁回。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 先行負擔(支付)清算人相關報酬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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