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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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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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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李秋雄 李信勇 李素春 于庄美 一、債務人李秋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信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素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前三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給付 之範圍內免除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李秋雄、李信勇、李素春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七、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八、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 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九、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于庄美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于庄 美為大陸地區人民,且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後,再 無入境記錄,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2月19日移署資字第1130 020424號函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 稽,則本件向債務人于庄美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 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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