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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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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志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316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924元 黃志鏵 自民國113年0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275元 黃志鏵 自民國113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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