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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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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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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石孟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 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 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 ,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自110 年8月29日起至114年9月29日止,每月一期共分50期攤還, 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為憑,且約定如未依約清 償任一期之款項,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自第29期起即未繳納款 項,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60,500元及遲 延費2,111元合計共62,611元,及其中60,500元自113年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4.3 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 定書所載,本件分期付款申請金額100,000元、每期應繳金 額(期付款)2,750元、分期總額(分期期數*期付款)137,500 元,還款及清償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是債務人每期應繳納之款項,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 第29期即112年12月29日起未再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 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 加計算年息16%之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 。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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