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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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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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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違約金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714號 編號 本金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001 24元 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5,但逾期2日以內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0;逾期繳納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5,以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 002 3,240元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003 3,240元 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004 4,050元 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004 4,050元 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合計 14,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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