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張瑞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①壹萬壹仟陸佰參拾捌元②壹仟伍佰零陸元③壹仟柒 佰捌拾肆元④伍仟零肆拾元⑤壹仟伍佰壹拾貳元⑥伍仟零肆拾 元⑦陸仟貳佰參拾貳元⑧壹仟肆佰壹拾元⑨壹仟陸佰捌拾貳元⑩ 壹仟肆佰貳拾伍元⑪壹仟貳佰柒拾捌元⑫參仟參佰陸拾肆元⑬ 肆仟貳佰元⑭玖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