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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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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鑫東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子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高雄銀行成 大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BWA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 告云云。 二、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完 整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 之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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