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張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1月31日 7,250元 0000000 002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15日 8,340元 0000000 003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15日 2,600元 0000000 004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13,598元 0000000 005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6,240元 0000000 006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18,710元 0000000 007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17,600元 0000000 008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13,350元 0000000 009 張家銘 京城商業銀行白河分行 113年2月29日 11,040元 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