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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0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鳳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 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 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 行(最高法院 81年台抗字第114號判例參照)。次按支付命 令須經合法送達債務人收受後,債務人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者,其支付命令始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並發生實質上之確定力及執行力。此觀之 民事訴訟法第 521條自明。該2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支付命 令送達後起算,如未經合法送達,則20日之不變期間無從起 算,支付命令不能確定。又支付命令於核發後 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15條規定,其命令失其 效力,最高法院亦著有91年度台簡上字第29號判決可資參照 。準此,倘支付命令於核發後 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 ,其命令即失其效力,債權人茍以無效之支付命令聲請法院 為強制執行,自屬聲請之程序不合程式,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鳳霖為強制執行,雖據提 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3470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其執行名義 ,惟上開執行名義係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366號支付命 令及確定證明書所換發,依上開支付命令所載之債務人地址 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且該支付命令係於民國 109年12月16日核發,並於110年1月1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 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366號卷宗審認無訛。然 本件債務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重更(一) 字第51號刑事判決確定,於上開期間業已入監服刑,是上開 支付命令對於債務人既未經合法送達,揆諸前揭說明,即因 而失效,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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