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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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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52號 債 權 人 塗芠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數之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 算,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又強制執行,其執行 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 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復據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所明定( 民國101年5月1日修正)。依此,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 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應徵收8角。次 按,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依立法理由觀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 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上開規定繳 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之聲請,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執行法院定 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復分據強 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二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經查,聲請人持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902號支付命令及其 確定證明書,聲請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其中本金200 ,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1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0計付之利息;本金15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12日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付之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對 相對人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惟未據聲請人繳納執行費。前經 本院於113年1月3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請求利 息部分之執行費,該通知並已於同年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 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收受通知後,無當 理由逾期未繳納,此有前通知書及送達文書在卷可參,其強 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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