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13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債 務 人 GERALD RAMOS BISCARRA (爾丁)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查詢債務人之 最新雇主資料後,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昱品事業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而上開第三人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此有內政 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在卷可證,故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 係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應由該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