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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6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江怡嫻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澄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核屬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高雄 市梓官區,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 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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