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江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 直接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加退保等資 料,如查無資料,則請求返還債權憑證等語。惟本件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位於澎湖縣,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非屬 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查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