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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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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姜岢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淑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新竹市○○區○○ 路000號7樓之屋內動產,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管 轄區域,有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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