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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思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查相對人投保、存款等資料及所得 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 地在高雄市桃源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 本件係屬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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