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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7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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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774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茂生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 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王茂生之投 保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鳥松區,非在本院轄區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 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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