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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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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建銘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 請核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住所地在高雄市永安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乙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 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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