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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31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3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鄭捷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甲仙 郵局之存款債權,惟第三人公司係登記在高雄市甲仙區,有 其聲請狀在卷可參,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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