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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7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王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 相對人之投保資料,惟相對人籍設新北市新莊區,有相對人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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