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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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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76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7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國清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 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對債務人林國清強制執行,惟該債務人 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 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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