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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1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00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有恒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顯屬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 務人設籍南投縣,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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