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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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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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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21號 債 權 人 王崇德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吳祐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勞保及郵局帳戶等 資料後,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新興郵局之存款等債權, 而上開第三人設於高雄市新興區,此有中華郵政函在卷可證 ,故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應由 該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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