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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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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38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南化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錢百萬 代 理 人 林惠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修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 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 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陳修弘於華新麗華股份有 限公司處所之薪津債權,惟查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信義區,此 據聲請人聲請狀載明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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