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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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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4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劉名峰 債 務 人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 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 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淑芬為強制執行,係請求 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相對人之勞保資料,又相對人目前任 職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其第三人登記地址為高雄市 新興區,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資料單在卷可稽。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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