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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顏素清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郭世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及所得清單、證券 開戶資料後,執行債務人財產及於第三人處之股票,核其應 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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