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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7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王鳳美(民國112年12月19日死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 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雖然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 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但 是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從補 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86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17日聲請對債務人陳王 鳳美即陳銘源之繼承人為強制執行,並以查無財產為由聲請 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陳王鳳美已於112年12月9日死 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債務人已於 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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