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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09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0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             樓、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尚諭、張家銘            住○○市○○區○○○路0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慧雯  住○○市○里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係請 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勞保、健保、存款等資料,應 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相對 人之戶籍地係在桃園市新屋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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