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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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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51號 債 權 人 謝慧玲 債 務 人 薛超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請求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存款資料,應屬執行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 所地係在高雄市茄萣區,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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