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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呂宣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之所得及人壽保險資料,並據以 執行,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相對人住所 地於章化縣埔心鄉,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參,是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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