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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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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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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56號 債 權 人 黃博程  住○○市○○區○○里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局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經 查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於新立起重工程行工廠,又該公司登 記地址位於彰化縣,有本債務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 詢一份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位彰化縣, 非於本院轄區內,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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