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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給付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美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普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 淑媛、菩天建設有限公司、葉儒宗間給付墊款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陳淑媛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陳淑媛 已於107年7月28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 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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