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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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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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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78號 債 權 人 蘇俊霖 債 務 人 雷弘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雷弘凱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 而係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相對人之勞保資料,應屬執 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相對人之 住所地係在高雄市美濃區,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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