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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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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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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34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紀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最新加保單位、郵局存款帳戶、人壽保險 契約等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非在本院轄區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 育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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