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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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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6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6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美戎即潘淑絹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潘美 戎即潘淑絹已於112年12月15日死亡,此有其戶籍查詢資料 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 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 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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