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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68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6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廖淑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或 其他執行行為,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南投縣,有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係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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