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30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士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相對 人已於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則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 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 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