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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3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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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174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峰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 直接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中央健康保險署等查詢債務人勞 工保險及健康保險加退保等資料,惟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係 位於高雄市小港區,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參,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非 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查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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