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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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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02號 債 權 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金順等間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 亦有效力:㈠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為 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前項規定,於第4條第1項第 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次按原告向法院提起民 事訴訟,除應具備訴訟成立要件外,並須當事人之適格無欠 缺,法院如認為當事人不適格,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 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參 照)。是依上揭說明可知,強制執行之執行當事人適格有欠 缺者,係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逕 以裁定駁回,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經查,債權人固提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及 其確定證明書,請求債務人李金順等人應將坐落臺南佳里區 禮化段1388、1389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 並返還予債權人等情。惟債權人已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將系 爭土地信託予案外人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鼎公司) ,此有系爭土地第一類土地謄本在卷足參,並經本院向臺南 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調閱信託契約查核無訛。然依系爭土地之 信託契約所示,其中信託主要條款第一項:信託目的為:「 開發、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第六項:信託財產之管理或 處分方法:「依約受託人得『全權處理』信託物之開發、『管 理』、處分等一切相關之所有程序」,包含但不限於...(5) 「提出排除侵害」,而本案為拆屋交地事件,屬排除侵害之 行為,故系爭土地債權人既已信託予受託人即案外人易鼎公 司全權處理,自應由其受託人提起本件之強制執行,始為當 事人適格。從而,本件債權人之當事人適格欠缺,債權人強 制執行之聲請不符法定程式,其聲請為不合法,且當事人適 格欠缺為不得補正之事項,亦無命補正之必要,故本件強制 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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