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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27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2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英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連元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 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 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經定期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3年 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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