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寶華律師即戴文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繼承人為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戴文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12月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 市○○區○○里00鄰○○街000巷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 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戴文勝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 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 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 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戴文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戴文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戴文勝於民國111年12月3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736號裁定選任為遺 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 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