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郭振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郭振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6月1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區○○里○○街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郭振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振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振福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 13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173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 語,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