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郭廷慶律師即汪金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汪金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汪金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9月2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區○○街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汪金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 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 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汪金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汪金德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972號裁定,選任為 汪金德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聲請對汪金德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 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972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 為證。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 催告時,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並 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 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 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 果。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 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 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 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 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 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汪金德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死亡,並經 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 97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汪金德之債權 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