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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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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郭亮璇 代 理 人 張克豪律師 相 對 人 趙林麗 郭亮君 郭馨儀 郭又豪 郭烜峻 郭上豪 郭美儀 郭帥儀 郭倩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趙林麗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 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亮君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 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馨儀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 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又豪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 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烜峻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 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上豪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 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美儀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 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帥儀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 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倩毓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 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 準用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家 繼訴字第1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份比 例各十分之一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聲請 人預納之訴訟費用計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 ,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 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334元 由聲請人預納 相對人趙林麗、郭亮君、郭馨儀、郭又豪、郭烜峻、郭上豪、郭美儀、郭帥儀、郭倩毓各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確定為2,733元。 (計算式:27,334元÷10≒2,7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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