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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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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杜秀蘭 相 對 人 許琮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琮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 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 證債務、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1年3月16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琮舜於111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1年6月17日止,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尚欠本金共1,8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和段 1209 70.52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主要 陽 電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梯 積 材料及 建築 樓 單 梯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間 位 範圍 001 1013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0.88 40.88 81.7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 12 15.43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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