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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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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雲政嘉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 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 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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