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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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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黃有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 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 分別定有明文。茲查本件本票未載付款地,又發票地為:高 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48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001 111年10月20日 30,000元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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